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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元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