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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李×,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赵×,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