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李×,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赵×,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