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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公司职员。被告:唐述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1日,四川省青川人,住田森.奥林春天3栋4单元16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