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锐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侯锐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锐泽(曾用名侯明权),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锐泽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0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侯锐泽未主动履行。2012年12月24日本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级法院以(2013)吉中民申字11号立案。故本案需等待申诉结果,以确定此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而执行本案。根据现状不宜强制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