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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黎晓玲与吕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玲,吕时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黎晓玲,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吕时和,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玲诉被告吕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吕时和位于霍山县衡山镇上元街村红旗尖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时和位于霍山县衡山镇上元街村红旗尖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