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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孟健与广州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某;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荀振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玉珊,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韵华,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