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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民西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西初字第001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崔某某,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