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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6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安红超;吴雯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市山阳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红超,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王解涛,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雯丽,女,200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理人:吴隆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父亲。法定代理人:赖宝叶,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被上诉人母亲。委托代理人:肖洪斌,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市山阳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1号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70494-8。法定代表人:王二利,该服务部经理。上诉人安红超因与被上诉人吴雯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市山阳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红超以与吴丽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红超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红超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安红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