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项昌平与马全、项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昌平,马全,项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833号原告:项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全,男,1汉族,现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项微,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昌平诉被告马全、项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昌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项昌平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