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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项昌平与马全、项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昌平,马全,项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833号原告:项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全,男,1汉族,现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项微,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昌平诉被告马全、项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昌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项昌平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