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桥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峁金华与王忠萍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茆金华;王忠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桥民初字第15号原告茆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22***********,住某地。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22***********,住某地。原告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7日生育一子茆某某。婚后家庭矛盾不断,一有争执,被告就离家出走,2006年离家一周,2008年离家一个月,2011年12月19日离家直到2012年2月10日回家,2012年8月26日离家至今未归。每次离家,均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现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7月17日生育一子茆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发生争吵,但均因琐事,若原、被告双方能经常相互沟通,互谅互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还是有和好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茆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