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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行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行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凤翔行执字第0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及施工单位下欠工程款情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世宏审 判 员 白全林代审判员 白君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