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民一初字第19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凤娟与于凤鸣、于振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娟,于凤鸣,于振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一初字第1995-1号原告刘凤娟,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于凤鸣,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于振生,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依原告刘凤娟的申请作出(2012)运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于振生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刘凤娟又自愿申请解除该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振生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