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柯木应与黎四九、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木应,黎四九,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柯木应,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委托代理人:汪德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黎四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韩从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荟,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木应诉被告黎四九、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现因证据准备不充分,原告柯木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木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柯木应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