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学诉被告广饶县李鹊镇金利隆沙发厂、广饶县华美皮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学,广饶县李鹊镇金利隆沙发厂,广饶县华美皮鞋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张维学。委托代理人任为为。被告广饶县李鹊镇金利隆沙发厂,住所地:广饶县李鹊路口。法定代表人田茂玺。被告广饶县华美皮鞋厂,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小张村。法定代表人刘炳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学诉被告广饶县李鹊镇金利隆沙发厂、广饶县华美皮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维学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