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曹XX,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张X,女,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曹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曹XX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XX负担。审判员 苗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