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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曹XX,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张X,女,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曹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曹XX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XX负担。审判员  苗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