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林与姜雷、陆召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20号申请人杨林。被申请人姜雷。被申请人陆召坤。被申请人臧雷。申请人杨林与被申请人室内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杨林的申请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凤鸣审判员 朱千里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