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王炜炯与徐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炜炯;徐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炜炯,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居住地: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辉祥,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炯诉被告徐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