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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王炜炯与徐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炜炯;徐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炜炯,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居住地: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辉祥,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炯诉被告徐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