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登峰、梁军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唐登峰,梁军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法定代表人申科,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登峰,男,汉族,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六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八里村。被执行人梁军琴,女,汉族,生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地址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八里村,系唐登峰之妻。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登峰、梁军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登峰、梁军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我院强制将被执行人非法扣押的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东风牌底盘车(底盘型号为EQ5120JSQFJ)壹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5259.2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1)常鼎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中返还车辆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2)金执字第000223号案件支付赔偿款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