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债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李运文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运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137号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载阳,该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丹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