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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福保与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保安服务公司雇员受害责任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保,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孙福保,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保安服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保安服务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保安服务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红波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