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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倪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倪某(曾用名谢春海),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胡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