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倪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倪某(曾用名谢春海),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胡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