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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执字第008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880-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永泰村。法定代表人李科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广丰县永丰街道。法定代表人邵忠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0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