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余晓红与张延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红,张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余晓红,女,一九七〇年一月十三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阳光花园。被执行人张延平,男,一九六四年五月十一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暴家庄五里村。余晓红与张延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二百一十八元一角五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