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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余晓红与张延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红,张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余晓红,女,一九七〇年一月十三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阳光花园。被执行人张延平,男,一九六四年五月十一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暴家庄五里村。余晓红与张延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二百一十八元一角五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