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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董宗秀诉杨荣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宗秀,杨荣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董宗秀,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荣宗,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宗秀与被告杨荣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宗秀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