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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国成与孟仲玉、孟和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成,孟仲玉,孟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成,男,汉族,1954年2月24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孟仲玉,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孟和梅,女,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西塞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孟仲玉、孟和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和梅在金融等其他机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103476.14元[本金99580.64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199元、垫付费用849.5元、执行费8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仲玉在金融等其他机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19513.27元[本金17431.77元、诉讼费及保全费385元、垫付费用849.5元、执行费8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