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国成与孟仲玉、孟和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成,孟仲玉,孟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成,男,汉族,1954年2月24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孟仲玉,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孟和梅,女,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西塞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孟仲玉、孟和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和梅在金融等其他机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103476.14元[本金99580.64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199元、垫付费用849.5元、执行费8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仲玉在金融等其他机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19513.27元[本金17431.77元、诉讼费及保全费385元、垫付费用849.5元、执行费8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