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爱达富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洪泽奇,黄超,刘垒锋,林晓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爱达富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洪泽奇,林晓驰,刘垒锋,黄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1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06、11-14、23-26、35-38整层。负责人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菲。委托代理人杨新瑜。被告深圳市爱达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泽奇。被告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泗水人民三路。法定代表人黄超。被告洪泽奇。被告林晓驰。被告刘垒锋。被告黄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88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规定收取242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金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