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军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陈军,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0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告王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陈军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