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立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梅与邰灿辉、张国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灿辉,张国卿,郭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邰灿辉。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国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梅。上诉人邰灿辉、张国卿因与被上诉人郭梅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邰灿辉、张国卿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