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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双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