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永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进寿与王济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进寿,王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何进寿,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王济勇,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330321197612172118。申请人何进寿为与被申请人王济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济勇享有的滩涂补助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济勇享有的滩涂补助款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