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伟雄与丁鼎泉、丁苗青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鼎泉,吴伟雄,丁苗青,贾雪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鼎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雄。原审被告丁苗青。原审被告贾雪晶。上诉人丁鼎泉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丁鼎泉上诉称,上诉人自2008年起常年在外经商,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上城区,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丁鼎泉的户籍所在地在义乌市,其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上城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义乌市为被告所在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