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平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浙江洋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唐丰、田叶丽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洋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唐丰,田叶丽,江西省晨皓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浙江洋豪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洁。被告:唐丰。被告:田叶丽。被告:江西省晨皓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洋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丰、田叶丽、江西省晨皓管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洋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丰、田叶丽、江西省晨皓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洋豪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75元,减半收取255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