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