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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