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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祝巧良与李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巧良,李荣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13号原告:祝巧良。被告:李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巧良诉被告李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