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綦升良与赵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升良,赵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318号原告綦升良,农村居民。被告赵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綦升良与被告赵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升良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升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綦升良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