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与被上诉人章承友、原审被告胡亮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负责人陈安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承友(又名章力),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胡亮胜,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章承友、原审被告胡亮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承担。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郭毅勇审判员 门长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