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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与被上诉人章承友、原审被告胡亮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负责人陈安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承友(又名章力),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胡亮胜,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章承友、原审被告胡亮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光山县圣视明眼镜店承担。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郭毅勇审判员 门长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