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华法与杨纪高、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法,杨纪高,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周华法。被告:杨纪高。被告: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代表人:张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法诉被告杨纪高、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法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法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法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