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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永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彬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14号罪犯刘永彬,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6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彬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2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