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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万贵与于述政、郭难、铁五局一处九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贵,男。被执行人于述政,男。被执行人郭难,男。被执行人铁五局一处九队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李万贵与被执行人于述政、郭难、铁五局一处九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的(1999)旬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万贵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5244.14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不详,无法执行。因申请人患有二级伤残,生活困难,经法院研究决定给申请执行人李万贵司法救助25244.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执字第000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云桥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吴洋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