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贺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春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