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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三初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黄伟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420000元、利息91381.13、罚息及复利3681.5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2年3月2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920.5元、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伟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2546983.16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格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