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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民、姜凤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姜凤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姜凤东。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12)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民、姜凤东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艺妍、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民、姜凤东至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35号工商银行城西支行门口,以搭车去宁波市中医院为名,坐上被害人吕某驾驶的轿车。当车行驶至宁波市中医院北门附近马路边时,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在轿车内持刀对被害人吕某实施抢劫,并将其用胶带封嘴、捆绑,劫得人民币50元、银行卡数张、HTC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76元)。在被告人张民、姜凤东胁迫下,吕某说出其持有银行卡的密码。后被告人张民驾驶吕某的车辆、被告人姜凤东持刀威胁吕某,先后至本市江北区榭嘉路260号工商银行ATM机和江北区泰康庄南路80号兴业银行ATM机,由被告人张民从劫得的银行卡内取现共计人民币31500元。最后,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将吕某捆绑后连人带车丢弃于本市海曙区鄞奉路147弄附近,直至当日17时许,被害人吕某被群众发现获救。案发后,已发还赃款人民币3400元。同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民、姜凤东至福建省沙县易达房地产经纪公司铁门分公司门店,以租房为名要求被害人林某带其去看房,林某即带两被告人至沙县步行街24幢81号6B室看房。后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在该房内采用持刀威胁、胶带封口、捆绑手脚等手段对林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1000余元、OPPOA20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70元)、诺基亚553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40元)、华为手机1部及银行卡等物。在被告人张民、姜凤东胁迫下,林某说出其持有银行卡的密码。后两被告人从劫得的银行卡内取现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同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民、姜凤东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苑街12号金房子房产中介店内,以租房为名要求被害人袁某带其去看房,袁某带两被告人至苏苑新村94-207室看房。后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在该房内采用持刀威胁、胶带封口、捆绑手脚等手段对袁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20余元、手机1部等物。同日17时许,被告人张民、姜凤东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在金鑫房产中介员工即被害人顾焕某同下至萧山区北干街道华达小区94幢1单元501室内看房。后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在该房内采用持刀威胁、胶带封口、捆绑手脚等手段,对被害人顾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5000余元、手机2部、玉镯1只、玉挂件1枚等物并劫取顾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林某、袁某、顾某的陈述、暂扣物品专用票据、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材料、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民、姜凤东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民、姜凤东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凤东曾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民、姜凤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姜凤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张民、姜凤东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丹人民陪审员  张安莉人民陪审员  华爱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