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离婚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牛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离婚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XX市XX花园XXX,合同编号为XXXXXX变更至王某所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向XX市房地产交易处发出(2013)莲执字第000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购买的位于XX市XX花园XXX,合同编号为XXXXXX变更至王某所有。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11月26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0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