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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离婚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牛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离婚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XX市XX花园XXX,合同编号为XXXXXX变更至王某所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向XX市房地产交易处发出(2013)莲执字第000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购买的位于XX市XX花园XXX,合同编号为XXXXXX变更至王某所有。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11月26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0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