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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任志雅与陈和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雅,陈和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47号原告:任志雅。委托代理人:徐觉醒。被告:陈和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雅与被告陈和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