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刘某、杨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兰方武,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被告杨某戊,约70岁。被告杨某己,约39岁。被告杨某庚,约37岁。被告杨某辛,约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刘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八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