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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谢峰与四川银桥钢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峰,四川银桥钢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94号申请执行人谢峰。被执行人四川银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董事长。申请人谢峰与被执行人四川银桥钢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200元及利息112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68元,合计114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1450元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眉东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