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知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宁青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有限公司,宁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吴秋实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速 录 员 许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