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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创维移动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创维移动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创维移动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金隅大厦*********室。法定代表人乐业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宾。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希公司”)与被告创维移动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辉,被告创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希公司诉称:2011年7月29日,华希公司与创维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创维公司委托华希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发布创维手机广告,创维公司应在30日内支付广告费21294元;逾期付款达15日的,华希公司可要求创维公司支付合同总广告费用30%的违约金;因合同发生争议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因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现华希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创维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现华希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创维公司向华希公司支付:1、所欠广告款21294元;2、合同总广告费3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388.2元;3、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269元。被告创维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创维移动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1294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388.2元、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068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创维移动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或执行中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