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有芳与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芳,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有芳,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卿,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林爱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