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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有芳与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芳,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有芳,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卿,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林爱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