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潘晓东与吴宏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东,吴宏聪,潘建华,谢树彬,温在钟,温作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12号原告:潘晓东。委托代理人:林先教。被告:吴宏聪。第三人:潘建华。第三人:谢树彬。第三人:温在钟。第三人:温作忍。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潘晓东与被告吴宏聪、第三人潘建华、谢树彬、温在钟、温作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潘晓东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斯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