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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潘晓东与吴宏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东,吴宏聪,潘建华,谢树彬,温在钟,温作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12号原告:潘晓东。委托代理人:林先教。被告:吴宏聪。第三人:潘建华。第三人:谢树彬。第三人:温在钟。第三人:温作忍。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潘晓东与被告吴宏聪、第三人潘建华、谢树彬、温在钟、温作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潘晓东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斯斯 关注公众号“”